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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某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李某某、郭某某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联盟西路某号。法定代表人边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户村镇东常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5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李某某、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9949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