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与刘兴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刘兴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947号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经营者:雷中华,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刘兴加,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刘兴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兴加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右前旗俄体助丰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史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