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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林永明,李小妹,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查封)(2016)赣0729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所在地: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负责人袁永军,行长。被执行人林永明,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执行人李小妹,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被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汇景星城D区A栋13-16号。法定代表人谭水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全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林永明拒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永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黎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