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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婵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婵,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412号原告:徐婵,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弟,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国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婵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徐婵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婵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玉萍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