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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304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何某1,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周某、被告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某2归原告抚养,婚生女何某3、婚生子何某4归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何某2、何某3,一子何某4。由于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时常吵架,彼此积怨,夫妻感情磨损殆尽,夫妻生活十分不和谐。被告收入过低,难以负担家庭开销。并且,被告脾气暴躁,有酗酒恶习,不知悔改。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何某1辩称,与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65日生育双胞胎女儿何某2、何某3,于××××年××月初8生育一子何某4。双方于2017年3月份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以上事实双方一致认可,并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男、女结合,组建家庭,籍以共同面对人生,双方均应倍加珍惜。面对生活困难,二人应当妥善沟通,共同克服。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育有二女一子,均处于幼年,需要父母共同关爱才能健康成长。考虑到原告并未就双方感情破裂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有意挽救婚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仁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