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汉彬、顾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汉彬,顾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256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8290-9)。住所地:宁波市青林湾西区8号。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航飞,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汉彬,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顾红波,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汉彬、顾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汉彬、顾红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小玲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