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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潘桂风、孟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风,孟凡强,宗红梅,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659号申请人:潘桂风,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孟凡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宗红梅,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刘刚,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申请人或担保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