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闫立臣与吉日嘎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臣,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闫立臣,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5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闫立臣申请执行吉日嘎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2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在XXX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