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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康佳佳与商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佳佳,商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212号原告:康佳佳,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商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康佳佳诉被告商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范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