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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利华与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苑艺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华,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苑艺绿化有限公司,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汉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721号原告:王利华,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安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春,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二期12栋2单元2层2室。法定代表人:田宇禾,执行董事。被告:武汉苑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园18号(14)。法定代表人:廖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泉水,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清,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喻小平。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被告:湖北福星惠誉汉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栖贤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董事长。原告王利华诉被告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苑艺绿化有限公司、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汉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王利华诉称,2015年9月至12月,其在福星惠誉·汉阳城D地块1#楼、2#楼园林景观水电工程中从事劳务,后经工人代表彭汉永与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刘彦来、章超核定,被告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包括原告在内的11名工人劳务报酬14万元,其中欠原告9000元。王利华提供劳务的项目系湖北福星惠誉汉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由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园林景观水电工程由武汉苑艺绿化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利华遂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管城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湖北荆江普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万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鹏书 记 员 樊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