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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海生诉徐晓东、徐晓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生,徐晓东,徐晓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348号原告:杨海生,男,汉族,个体。被告:徐晓东,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晓臣,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海生与被告徐晓东、徐晓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晓东、徐晓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海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晓东偿还借款107000元及约定利息;2、被告徐晓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徐晓东在原告处借款107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担保人是被告徐晓臣。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被告徐晓东、徐晓臣未到庭,庭前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件一份,被告徐晓东、徐晓臣放弃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徐晓东、徐晓臣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徐晓东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徐晓东应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晓东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晓臣是担保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被告徐晓臣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海生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晓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铁良审 判 员  俞秀红人民陪审员  房志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雪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