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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秀伟与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81号原告:肖秀伟,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2号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793269。法定代表人:曾少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文化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84708372M。法定代表人:李成思。原告肖秀伟诉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秀伟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伟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肖秀伟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