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秀伟与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81号原告:肖秀伟,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2号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793269。法定代表人:曾少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文化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84708372M。法定代表人:李成思。原告肖秀伟诉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秀伟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伟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肖秀伟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