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彦明与金日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明,金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明,女,1955年12月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金日东,男,1971年1月1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日东所有的坐落于磐石市东宁街红大花园1#-1172号、坐落于磐石市鼎丰花园351号成套住宅进行了查封。对申请执行人王彦明提供担保的其所拥有的坐落于磐石市东宁街宏福小区13、14号门市营业用房进行了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金日东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