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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6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明,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移送的刘明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明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光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