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远水、史明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水,史明喜,黄荔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罗远水,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史明喜,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黄荔枝,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县,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罗远水申请史明喜、黄荔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明喜、黄荔枝应支付申请人罗远水案款1,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志兴审 判 员 诸葛明代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