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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陆义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陆义四,潘学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斗篷山路189号水岸绿洲5-6栋2层01-02号。负责人:宋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蓓蓓,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义四,男,1976年12月25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学刊,男,1993年5月6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黔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义四、潘学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莫玉魁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