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宋连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宋连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35号。主要负责人:肖月强,行长。被告:宋连培,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告宋连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撤回对被告宋连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温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