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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秦颂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颂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秦颂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秦颂通爬窗进入桂林市七星区毅峰南路12号桂林市东之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爱丽丝小厨房),盗窃5块电脑主板(含处理器、内存条各4块)、3块硬盘,经鉴定共计人民币2740元。后秦颂通将赃物以1150元销赃给桂林市灵川县八里一路飞扬电脑经营部的庄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2块电脑主板及3块硬盘并发还被害人。秦颂通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9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为赌博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秦颂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颂通退赔被害单位桂林市东之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严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