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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陈训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梁洪严,马玉琳,林丹,陈训锦,陈晓凌,陈祖银,林月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路祥龙花园3号综合楼一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林丹,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体育路祥龙花园3号综合楼二单元右侧201号。法定代表人:梁洪严,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训秋,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才,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同受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号现代国际大厦1-4层。负责人:苏军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平,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洪严,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原审被告:马玉琳,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原审被告:林丹,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陈训锦,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陈晓凌,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陈祖银,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林月英,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陈训秋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及原审被告梁洪严、马玉琳、林丹、陈训锦、陈晓凌、陈祖银、林月英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陈训秋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陈训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陈训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981元,减半收取48490.5元,由上诉人广西北海金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锦晟贸易有限公司、陈训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丘富圣审 判 员 王雅新审 判 员 叶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庞晓湖书 记 员 曾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