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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毅明、谢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明,谢智华,刘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毅明,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谢智华,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刘丽花,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毅明与被执行人谢智华、刘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智明、刘丽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智华所有的车辆2台,车牌号码分别为赣D×××××、赣D×××××。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