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毅明、谢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明,谢智华,刘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毅明,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谢智华,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刘丽花,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毅明与被执行人谢智华、刘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智明、刘丽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智华所有的车辆2台,车牌号码分别为赣D×××××、赣D×××××。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