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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福林与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王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福林,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王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21号之一原告:尹福林,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中,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104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L0166205XB。法定代表人:王兴武,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兴武,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尹福林与被告王兴武、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尹福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尹福林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