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福林与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王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福林,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王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21号之一原告:尹福林,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中,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104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L0166205XB。法定代表人:王兴武,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兴武,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尹福林与被告王兴武、滁州市宏达羽绒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尹福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尹福林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