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刘子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华,刘子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华,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被执行人刘子铭,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谷疃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华与被执行人刘子铭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子铭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刘子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