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素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郑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自编168号C座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24079D。法定代表人:许自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素军,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的合同未经质证,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以此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有误,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诉讼管辖权的确定,系受诉法院对案件程序事项所作的审查和认定,不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和判断。原告起诉时应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依据有异议时,亦应提出明确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主张讼争《垃圾桶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有待庭审审查认定,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其未对协议管辖条款的真实性提出明确主张并予举证,故其关于协议管辖条款不能适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垃圾桶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等情况,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