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慧玲与廖希望、池州市重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玲,廖希望,池州市重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338号原告:陈慧玲,女,1996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廖希望,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重泰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兴惠广场4号楼132室。法定代表人:方乐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负责人:邓方。原告陈慧玲与被告���希望、池州市重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陈慧玲负担。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