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明玉与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玉,田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玉,女,生于1967年12月26日,汉族,达川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田均,男,生于1973年11月29日,汉族,达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周明玉与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明玉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共计127500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