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汉文、高唐县清平镇红星超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文,高唐县清平镇红星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文,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清平镇红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中平街。经营者:王春岭,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文与被执行人高唐县清平镇红星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45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