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江涛与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涛,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保13号申请人刘江涛,男。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耀军,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江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韩城农商银行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韩城农商银行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保1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助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