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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国清、薛跃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国清,薛跃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特103号申请人:蔡国清,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安吉县。申请人:薛跃栋,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人蔡国清、薛跃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蔡国清诉请判令:薛跃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0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朱仲烨律师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一、薛跃栋应赔偿蔡国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24081.94元,扣除其已垫付的5300元,余款18781.94元于2017年8月23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