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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洪刚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洪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00号罪犯黄洪刚,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渝三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洪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洪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本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7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洪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洪刚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洪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洪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