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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11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兵,该局莱城工业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新才,该局莱城工业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房绪敬,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庆存,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西关居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西关居委会未经批准,于2014年12月占用莱城区口镇栖龙湾村旱地3012平方米、农村道路116平方米,共计3128平方米土地建墓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3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西关居委会作出莱国土资(莱工)罚字[201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28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罚款9268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莱工)罚字[201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3月2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西关居委会。西关居委会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20日,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对西关居委会进行了催告,其对处罚事项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莱工)罚字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西关居委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莱工)罚字[201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对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的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限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款926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继萍审判员  戴建华审判员  朱文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岳桂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