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余芳、冯月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余芳,冯月清,李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45号申请人:刘余芳,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冯月清,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李先香,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刘余芳与被申请人冯月清、李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余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月清、李先香的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余芳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潦河西路X号1X幢X号房产一套(备案合同编号:XX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余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冯月清、李先香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月清、李先香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余芳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潦河西路X号X幢X号房产一套(备案合同编号: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