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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7118号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曾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江苏钛科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