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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甄大维、雷建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大维,雷建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大维,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2012年8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雷建文,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现住台山市台城环市。2009年3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伍仕平,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台山市,系被告人雷建文的朋友。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大维、雷建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大维、被告人雷建文及其辩护人伍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甄大维驾驶车牌号为粤J×××××的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雷建文在台山市四九镇东冠嶂背村路段处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在四九派出所民警上前了解情况时,被告人甄大维启动车辆倒车逃离现场并冲撞警车,后被告人甄大维、雷建文被民警现场控制,从甄大维身上缴获毒品15包重12.49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甄大维、被告人雷建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辨认笔录,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毒品扣押、称量、取样照片,讯问、毒品扣押、毒品称量、毒品取样等的视听资料,被告人个人情况、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大维、雷建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大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甄大维、雷建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甄大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雷建文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甄大维、被告人雷建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甄大维、雷建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4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甄大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甄大维、雷建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甄大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雷建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乐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观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