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彩彩与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彩彩,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780号原告:胡彩彩,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何涛,男,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胡彩彩与被告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其中10000元借款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7日、4月25日,被告立据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其中2017年4月25日的1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胡彩彩借款20000元,并支付其中10000元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何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