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维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维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86号罪犯张维太,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6月7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张维太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改判为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维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7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维太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维太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维太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维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维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