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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4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房县红塔镇七河村村民委员会与房县鸿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红塔镇七河村村民委员会,房县鸿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4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房县红塔镇七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塔镇七河村。法定代表人张毅,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房县鸿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塔镇七河村。法定代表人蔡贤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房县红塔镇七河村村民委员会与房县鸿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房县鸿润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县鸿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2016年9月27日执行到位130363元,2017年7月6日通知第三人黄秋海直接向申请人履行20万元,并扣留被执行人房县鸿润工贸有限公司在黄秋海处预期应得的砖厂租赁费收入1800000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469637元(未含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