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1015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陈建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0-12-03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住所地 成都市双流区 前科情况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小翠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964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3日、5月7日、5月9月被告人陈建在自己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板桥枫林的租住房内容留刘某某、朱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辩护人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陈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陈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冰壶一个、吸管二根、锡箔纸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刘 启 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