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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刘晓冬、陆春柳、林森、蔡培生、曲野、曲德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成,刘晓冬,蔡培生,陆春柳,林森,曲野,曲德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340号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杰,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纪荣,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中西巷港湾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于海,执行董事。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9月12日,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电话联系原告明确表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宋丽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支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