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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文科与胡建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科,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科,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胡建军,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胡文科与胡建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7906.52元,案件受理费8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军名下的车辆并冻结了部分银行存款,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胡建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文科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