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牟琳申请执行张列江扣划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琳,张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牟琳,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张列江,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21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牟琳申请执行张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另外,被执行人张列江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列江在交通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张列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张列江的上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列江在交通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