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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国领与陈文行、陈正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领,陈文行,陈正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411号原告:李国领,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行,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义,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国领与被告陈文行、陈正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李国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国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领撤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李国领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