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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潍坊特悦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金杰民圣矿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特悦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金杰民圣矿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希安,张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98号申请人:潍坊特悦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南、高新二路以东研发中心412号。被申请人:潍坊金杰民圣矿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九龙大厦330室。法定代表人:刘琍,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希安,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张柏山,男,196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潍坊特悦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金杰民圣矿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希安、张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801.5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杰民圣矿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希安、张柏山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801.5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