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11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文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以“经调解,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