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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30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11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文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以“经调解,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