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世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世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特4号申请人:李世生,男,194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世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之子,201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之母郭金风去世,给被申请人造成极大打击,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小无音信。现李德放下落不明,依法申请宣告李德放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德放,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郑庄村委,系申请人李世生之子,于2014年2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世生申请宣告李德放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李德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德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德放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应宣告李德放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德放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