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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苏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427号原告:覃某某,女,1985年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宜州市。被告:苏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双溪乡。原告覃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覃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