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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古谷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古谷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296号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怡路22号。法定代表人:彭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古谷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定县磨西共和村。法定代表人:李锡强,该公司经理。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古谷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计113.00元,由原告成都瑞特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 贤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吉皮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