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甘永柱与深圳市翔群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家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永柱,深圳市翔群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家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2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永柱,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翔群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路金博龙工业园E栋厂房4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672984604。法定代表人:刘元群,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都家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区龙城街道新联嶂背二村玉盘工业园1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070360300。法定代表人:甘永柱。上诉人甘永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翔群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都家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甘永柱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甘永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甘永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