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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元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元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269号罪犯杨元启,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元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银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8日、2014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十天。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杨元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获得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8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元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如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