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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良凡与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良良、马鞍山市玖峰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良凡,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徐良良,马鞍山市玖峰刀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79号原告:陆良凡,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该公司医务科职工。第三人:徐良良(曾用名徐良),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三人:马鞍山市玖峰刀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陆良凡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良良、马鞍山市玖峰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陆良凡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良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良凡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陆良凡负担。审 判 长  方 华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