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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永峰与被告许洲、胡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峰,许洲,胡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111号原告:董永峰,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许洲,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胡俊霞,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董永峰与被告许洲、胡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永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许洲、胡俊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永峰撤回对被告许洲、胡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董永峰负担。审判员 罗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旭洁 微信公众号“”